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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性质职权
时间:2019-06-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三)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责

  区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接受区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要职责是:

  1、依法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

  2、根据区委和市检察院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检察工作。

  3、对在全区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批准或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

  4、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5、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等工作。

  6、检察技术物证检验、鉴定、复核工作和信息化建设、应用、培训、信息安全工作。

  7、对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法律政策研究。

  8、组织开展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指导检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9、规划机关财务装备工作。

  (四)凤泉区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1、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检察技术信息科)。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计划财务、信息技术、司法警察等工作。

  2、政治部。负责党的建设及思想政治、组织人事、宣传教育、检务督察、离退休干部和群团等工作。

  3、第一检察部。负责办理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办理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4、第二检察部。负责办理向县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民事、行政案件,承办对县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执行活动及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承办法律规定由县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民事、行政等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5、第三检察部。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办理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案件的侦查。受理控告和申诉。承办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负责法律政策研究、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和案件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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