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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晓军等同志免职的通知
时间:2017-07-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常 务 委 员 会 文 件

  新凤人常(2017)20号

  关于刘晓军等同志免职的通知

  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共凤泉区委组织部凤组干[2017]11号文件的提名和区人民检察院【2017】14号文件的提请报告,按照《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2017年6月30日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免去:

  刘晓军同志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韩泰民同志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孙振华同志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肖富德同志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许保岳同志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李培育同志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凤泉区人大常委会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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