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务 委 员 会 文 件
新凤人常(2017)20号
关于刘晓军等同志免职的通知
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共凤泉区委组织部凤组干[2017]11号文件的提名和区人民检察院【2017】14号文件的提请报告,按照《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2017年6月30日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免去:
刘晓军同志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韩泰民同志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孙振华同志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肖富德同志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许保岳同志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李培育同志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凤泉区人大常委会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