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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事检察诉源治理典型案例的通知
时间:2022-12-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印发民事检察诉源治理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第四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为充分履行民事检察职能,促进诉源治理,提高司法质效,我厅从各地报送的案件中选编4件民事检察诉源治理典型案例。经最高检领导批准,现将4件典型案例印发,供各地办案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

2022年11月17日

刘某等6人与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某乳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支持起诉 追索劳动报酬 检调对接 检法对接

【基本案情】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某乳业公司(以下简称某乳业公司)于2016年成立,刘某等6名农民工分别自2016年至2018年间受雇于该公司,从事化验、清洗、灌装等工作。2019年某乳业公司因管理不善、市场变化等原因出现生产经营困难,周转资金断裂,企业被迫停产。刘某等人于2019年8月被迫“下岗”,某乳业公司拖欠刘某等6人4个月的劳动报酬未发放,合计3.9万元。经查,某乳业公司为经营存续状态。三年来,刘某等人多次通过各种途径讨薪,某乳业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审查过程 2022年3月25日,刘某等6名农民工以欠缺法律知识,在维护自身权益过程中处于被动弱势地位为由向杜尔伯特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检察机关为其起诉讨薪提供法律帮助。检察机关审查后予以受理。

检察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工资交易流水清单等证据,确认刘某等6人与某乳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调查核实,某乳业公司拖欠刘某等6人自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共4个月工资,合计3.9万元。

支持起诉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支持起诉条件。刘某等6人为某乳业公司提供劳动,某乳业公司应当支付工资。某乳业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工资的行为,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刘某等6人提出的有关给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处理结果 为彻底化解矛盾纠纷,检察机关联合杜尔伯特县司法局启动“检调衔接”机制,在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6名申请支持起诉当事人均与某乳业公司负责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由某乳业公司支付刘某等6人3.9万元劳动报酬,支付期限延长至当年年底。检察机关以本案为契机与当地法院共同建立支持弱势群体诉讼“绿色通道”,通过该通道快速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且不用缴纳诉讼费用。

【典型意义】

(一)“检调衔接”,通过人民调解妥善化解矛盾。2022年1月,杜尔伯特县检察院与杜尔伯特县司法局会签《关于建立支持起诉与法律援助协作机制的意见》,明确在支持起诉工作中引导符合条件的案件当事人进行人民调解。本案中,某乳业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周转资金断裂导致拖欠农民工报酬,若提起诉讼,可能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检察机关通过“检调衔接”机制,促使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农民工的工资得到保障,刘某等6人的欠薪问题得到化解,为企业融资提供“缓冲期”,解决了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资金紧张的困难,帮助民营企业“活下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二)“检法对接”,通过“绿色通道”固化调解成果。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为了使刘某等6人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检察机关与法院研究建立支持弱势群体诉讼“绿色通道”,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法院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同时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之前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经审查调解协议符合自愿原则的,法院对其效力予以优先确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通过司法确认程序使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调解协议经司法审查裁定后获得执行,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

(三)“职能融合”,通过检察监督开展诉源治理。刘某等人为追索劳动报酬,曾将某乳业公司拖欠工资、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等问题反映到杜尔伯特县劳动保障监察局。但劳动行政部门并未向某乳业公司发出相关责令整改通知书。同时检察机关还发现杜尔伯特县域内存在以上问题的用工单位并非个别现象,劳动行政部门对以上问题未及时发现并责令整改。针对该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向杜尔伯特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以检察机关“我管”有效促进相关部门“都管”。同时,检察机关还与杜尔伯特县劳动保障监察局以及县域内主要用人单位开展同堂培训,强化行政机关对自身相关工作职责的认识,帮助用人单位提高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认识,有效促进诉源治理、标本兼治。


河北迁西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与郝某某

运输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

【关键词】

检察和解 检察建议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2日,原告郝某某因与被告迁西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诉至迁西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决某公司给付拖欠的运输费127797元及利息。2019年2月21日,郝某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于3月1日作出(2019)冀0227民初4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某公司存放在当地乡政府的13万元拆迁款。3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冀0227民初47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4月22日,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227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某公司给付原告郝某某运输费127797元及利息。郝某某不服,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因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21日作出(2019)冀02民终58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上诉人郝某某撤回上诉处理。12月30日,郝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一审法院因财产保全被解除,未采取执行措施。2020年4月15日,郝某某以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审判活动违法情形及存在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向迁西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该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过程 检察机关调取该案的诉讼案卷材料,听取申请人郝某某的陈述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意见,并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先后到某公司及其所在地乡政府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2019年2月21日,郝某某申请对某公司存放在当地乡政府的13万元拆迁款予以冻结。3月1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冀0227民初4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某公司存放在乡政府的13万元拆迁款,并向乡政府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3月13日,乡政府与某公司联合出具“关于请求迁西县人民法院解除(2019)冀0227民初473号民事裁定书的情况说明”,后附某公司外欠工人工资、运费、地树款、配件款明细。该情况说明载明,法院裁定冻结的13万元拆迁款已在2019年1月20日即乡政府收到裁定书之前作出处置分配,并附拆迁款处置后的发放花名册一份。乡政府在情况说明及发放花名册上加盖人民政府印章。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被拆除后,拆迁款已在(2019)冀0227民初473号民事裁定书送达之前在乡政府的主持协调下作出处置,某公司的异议请求应予支持。一审法院遂于3月18日作出(2019)冀0227民初47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某公司存放在乡政府13万元拆迁款的保全措施。3月25日,法院将解除保全裁定书送达某公司所在地乡政府。5月6日,法院将判决书、裁定书邮寄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但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上只标明了判决书文号,无裁定书文号,无法证明是否已经将解除保全裁定书送达郝某某。

郝某某申请监督称,其没有收到法院解除保全裁定文书,某公司及乡政府存在虚假出具证明情形。5月9日,检察机关前往乡政府、某公司调取工人工资及设备款发放花名册,发现该花名册与某公司提出保全异议时提供给法院并经乡政府盖章的外欠工人工资、运费、地树款、配件款明细存在明显不符。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发现乡政府为化解某公司被拆除后与其有利益纠纷的其他群众信访,才出具分配情况说明,其并未对某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

和解过程及结果 该案发生在迁西长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社会大背景下,主要矛盾点在于乡政府及某公司出具的分配方案致使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从而引发申请监督人信访。因双方矛盾突出,案件涉及长河治理、乡政府履职、民营企业发展、周边群众切身利益等问题,6月17日,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乡政府代表、双方当事人进行公开听证,围绕法院审理程序中存在解除财产保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执行行为是否存在违法问题、乡政府出具证明行为是否存在瑕疵、案件当事人双方如何化解矛盾偿还运费等问题展开。检察机关就调取的相关证据进行出示,证明某公司存在虚假出具证明情形,向某公司进行深入、耐心的释法说理,阐明诚实信用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并针对本案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应的法律风险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郝某某与某公司在听证会现场达成和解协议,某公司承诺履行法院判决内容,向郝某某支付尚拖欠的运输费94000元及利息,并当场履行完毕。郝某某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延伸检察职能 本案中,法院并未对某公司和乡政府联合出具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即作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书。检察机关针对该问题向法院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同时,检察机关还针对法院在程序上存在的超期送达起诉状副本、超期作出保全裁定、无法认定解除保全裁定是否送达的违法情形依法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建议严格落实相关规定,确保诉讼程序公正合法。迁西县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讨,并针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采取工作措施予以改进。

针对乡政府对某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未尽到审核义务的情形,检察机关向乡政府依法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乡政府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尽到审慎的审核义务,提升化解群众矛盾的能力,提高政府的综合治理能力及社会公信力。乡政府收到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后,对相关工作进行改进。

【典型意义】

(一)坚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综合运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理清监督思路,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既为郝某某讨回拖欠的运输费,实质性解决矛盾纠纷,又帮助民营企业某公司走出诉累困境、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结果。

(二)坚持服务大局,力争通过办理一案、带动一片。本案发生在迁西县长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背景下,部分沿河矿山企业被拆除时,因拖欠工人工资、运输费等原因,产生诸多矛盾纠纷。郝某某在法院判决后,因执行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并引发信访问题。检察机关立足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多措并举积极促成利益相关方达成和解,妥善处理因生态环境治理、社会转型带来的复杂社会矛盾和纠纷,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处理迁西长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探索出一条新路,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坚持能动司法,着力形成群众满意的诉源治理新经验。本案中,检察机关促进矛盾解决的同时,坚持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通过精准监督督促法院规范审判活动,督促相关部门规范行政行为,完善监管体系,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青岛某农业公司与青岛某物流公司土地租赁

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

【关键词】

检察和解 能动履职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青岛某农业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从青岛市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下辖的某居委会承包案涉230亩土地。2015年4月,农业公司与青岛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农业公司将上述230亩土地中的204亩转包给物流公司,土地转包期为五年,仅用于货物存放;物流公司在合同履行两年内为农业公司硬化水泥地面200亩左右,硬化水泥地面所有权归农业公司;物流公司不得建造违章建筑等。2018年3月,双方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通知,称上述土地为耕地,要求停止使用土地并限期搬离存放于土地上的货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之后,双方因地面水泥硬化价值、地上附着物及搬迁费等发生纠纷。物流公司将农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农业公司支付损失30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土地是农业用地,但合同约定承租土地用于存放货物且要对土地进行水泥硬化,改变案涉土地农业用地属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无效,农业公司应承担60%的过错责任,物流公司应承担40%的过错责任。据此,一审判决判令:农业公司按60%比例赔偿物流公司损失1364865.6元;驳回物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农业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农业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2021年9月,农业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审查过程 农业公司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主张二审判决遗漏农业公司每年每亩地给物流公司优惠3000元租金的事实。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并听取申请人意见后,依法对案件事实审查查明,案涉土地系青岛市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下辖某居委会的集体土地,该居委会为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将案涉土地承包给农业公司,农业公司又将土地转包给物流公司。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不存在监督事由,但双方当事人之间涉及另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可能对本案处理产生影响。为更好了解案情,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检察机关组织公开听证。

和解过程及结果 听证过程中,检察机关了解到,农业公司股东管某林与物流公司股东曹某力涉及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曹某力申请,一审法院裁定冻结管某林的股权。本案经物流公司申请,一审法院裁定查封农业公司及其股东管某林的账户,并对股东管某林、管某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执行措施不便于农业公司经营和股东生活,且物流公司及其股东希望尽快拿到执行款以周转资金,当事人均表露出一并和解两案的意愿,遂申请检察机关从中斡旋、调处。本案双方当事人虽有和解的初步意愿,但对案涉款项的给付方式、给付数额未能达成一致。对此,检察机关打破“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工作模式,确定“一揽子”解决的工作思路,从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案件证据情况分别向当事人详细分析诉讼利益及风险,提出差距较小的和解方案,进而引导双方利益目标达成一致。同时,检察机关主动与执行法官沟通,就相关民间借贷案件解封账户、股权、解除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的时间达成一致意见。经检察机关多次对接协调,双方当事人最终同意就本案及相关民间借贷案件一并达成和解协议。

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9日签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签订后,检察机关积极与执行法院沟通案件检察和解情况,执行法院依据检察和解协议的内容,组织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2022年1月,法院执行结案。2022年1月6日,农业公司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

【典型意义】

(一)促进多个纠纷一并解决,助推诉源治理,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检察机关可以引导当事人就申请监督案件及关联案件所涉纠纷“一揽子”解决,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中,两家民营企业之间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处于执行阶段,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检察机关引导双方寻求利益平衡点,将两起案件一并和解,达成并及时履行和解协议,解除了企业生产经营的“燃眉之急”,切实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民事检察和解与法院执行和解高效衔接,确保民事检察和解效果。检察机关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及时告知当事人向执行法院递交和解协议,并积极与执行法院沟通协调,推动和解协议切实履行。本案中,检察机关持续跟进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与执行法官充分沟通,确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第一时间为被执行人解除相应执行措施,实现检察和解与执行和解的高效衔接,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讼累。


鲍某某等十四人与济宁某置业公司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检察和解类案

【关键词】

检察和解 息诉罢访 公开听证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鲍某某等十四人分别购买由济宁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开发的皇营东郡小区楼房,双方签订《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9年10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的,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鲍某某等十四人按约定交纳房款,但某置业公司逾期于2020年8月15日交付房屋。鲍某某等十四人将某置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某置业公司支付18574元至26072元不等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自2019年11月1日起截至2020年8月15日,逾期违约289天,违约金每日按房价的万分之一计算)。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任城区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交房可据实予以延期的情况,而被告辩称的政府发布停工要求、环境污染二级响应影响施工、新冠疫情影响施工均属于合同约定,应予以采纳,认定被告因政府指令停工261天和新冠疫情造成停工60天,致使影响房屋按期交付,应予顺延相应交房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某置业公司要求全部免除其逾期交房责任,不予采纳,但应免除其大部分责任,由其承担违约部分10%责任。一审判决判令:某置业公司分别支付鲍某某等十四人1857元至2607元不等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鲍某某等十四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应当向一审法院申请再审,遂裁定驳回鲍某某等人的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审查过程 鲍某某等14人不服一审判决,于2022年1月8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核实,调阅法院相关卷宗,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发现法院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裁判,并无不当。但鲍某某等业主情绪激动,检察机关经多次沟通,了解到自案涉小区交房之后已有近三百户业主起诉开发商某置业公司要求支付逾期违约金。由于任城区法院未对该群体性纠纷确定统一裁判标准,导致同样的案件出现三种不同判决结果,损害司法公信,当事人对法院的公信力产生怀疑。考虑到该案系群体性纠纷,不宜径行做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更好办案效果,经征求当事人意见,任城区检察院于2022年3月15日组织类案集中公开听证。

和解过程及结果 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双方当事人对因政府指令停工和新冠疫情造成停工导致交房延期予以认可,但对延期天数有争议,对法院判决某置业公司承担10%的违约责任有争议。听证员、检察官深入释法说理,详细解释法院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合理性,后鲍某某等人对法院判决表示认可。案件虽所涉金额不大,但涉及人员较多,为尽快解决争议,检察机关根据某置业公司和鲍某某等人的和解意愿,深入剖析利弊,引导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和解,并在检察机关主持下签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由某置业公司按照法院判决支付鲍某某等人逾期交房违约金,并另行提供每人价值500元的小区食堂餐饮券。和解协议签订次日,某置业公司履行完毕。

跟进检察建议 针对任城区法院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检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向任城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完善审判工作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统一裁判标准,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任城区法院及时开展整改,最大限度统一裁判尺度和标准。同时,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任城区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案件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协作配合机制,就监督意见反馈、卷宗调阅、类案协商等问题达成共识;积极推动法院推行示范诉讼模式,对在审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依法理清开发商与购房者各自的过错与责任,审慎确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数额;判决生效后再对其他案件进行类案调处,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

延伸监督触角 新冠疫情形势下,开发商逾期交房明显多发。检察机关在办结此案后,变“等案上门”为“送法上门”,主动到某置业公司走访座谈,了解在建商品房底数及可能引发的逾期风险,指导该公司在做好疫情防控基础上,增强诚信履约意识,克服现实困难、及时复工复产,避免出现违法违规现象;同时,建议注重与购房者加强协商、征得理解,以物业费、车位管理费抵扣违约金等形式对购房者作出适当补偿,实现开发商、购房者共渡难关。

【典型意义】

(一)通过公开听证方式,促进达成和解协议。对当事人矛盾冲突较大、群体性纠纷,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有利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提高案件审查透明度,促进案结事了人和。在听证中了解到十四名申请人经历诉讼,想尽快解决争议的心理、双方当事人也有和解意愿后,检察机关深入审查,组织公开听证,梳理明确双方争议焦点和利益平衡点,从“法、理、情”多角度阐述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形成理性的利益预期,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有效化解群体性人员的上访风险,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度。

(二)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诉源治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意见》,要求加强判前类案和关联案件检索,规范法官裁量权行使。检察机关应高度关注“同案不同判”现象,通过调查核实,有针对性发出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检察建议,使“小案件”产生“大效果”,为类案办理提供有益借鉴。

(三)靠前一步能动履职,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在办理涉民企案件中,不仅要妥当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促进矛盾纠纷化解,也要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助力企业防患未然、走出困局,防止经营状况恶化。本案中,检察机关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思维,依法能动履职,注重延伸触角,做实做优普法教育,了解企业涉法涉诉需求,引导建立诚实守信、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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